借款糾紛-債權人保障債權的方法

律師我常看到的案例是,債權人出借一筆金額給債務人,往往是以債務人簽立一張本票作為借款的擔保,而這樣是不夠的。

事後如債務人不返還借款,債權人的做法首先當然是先就本票聲請強制執行,但如因疏忽將本票放超過三年時效,屆時債權人只能另起訴請求返還借款,然而僅憑區區一張本票,即便加上匯款紀錄作為證明,還是有可能被法院認定借款證據不足,受敗訴判決。

我曾處理過的案子是姻親間的借款糾紛,交情還在時義氣相挺拿現金借錢給對方,只有本票擔保,沒有寫借據,沒有匯款紀錄。之後離婚,姻親關係交惡,一方催債,一方否認借款,就本票已無法行使權利的情形下,為此提出請求返還借款訴訟債權人要舉證借款事實,乃大費周章。
 
因此最重要的是在借款當下,必須要請債務人親筆寫下「借據」,以作為借款證明。更謹慎的做法可進一步將該借據公證,內容須有「逕受強制執行」之字句,則事後如債務人不返還借款,可直接持該公證之借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對債權人是最有保障及效率的方法。